“老子曰:‘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祸福之相因,有如‘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看看,这不案子就来了,你的提成也又有了。这就叫福祸相依。”宇文东哈哈笑道。
“我真没想踢那两位律师出局,可他们做的也太过份了。就不怕被告人出来后去找他们的麻烦?
哎!律师行业的树林子太大了,什么鸟都有。稀奇古怪的事真是太多了。”周颖叹息道。
“这年头,一切向钱看,前几天我听我师父说,有个律所的合伙人把当事人的执行款卷走跑路了,一共才一百多万,真是穷疯了。律师咋能干出这事来!实在是不理解。”宇文东摇着头道。
“宋律师,你怎么无精打彩的,是不是开庭不太顺利?”周颖一抬头正好看到宋辉抱着案卷走了过来。
“嗯,庭审结果不太理想,我去找方老大聊聊,看看有没有什么好办法。”宋辉说完,抱着案卷去了方轶的办公室。
周颖看着宋辉的背影喃喃道:“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每个律师都有本难念的经。都不容易。”
“方律师,忙着呢?”办公室的门开着,宋辉直接走了进去。
方轶正在噼里啪啦的打字,视线越过电脑显示屏的上端,看到了走进来的宋辉,他的脸色不太好看。
“忙完了,有事?”方轶知道宋辉这副表情来找自己一定有什么难事,于是暂停了打字。
“我之前接了一个贩独的案子,经过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太理想……”宋辉说道。
“你把案情讲讲,咱们一起分析下。”方轶离开了办公桌,来到沙发旁坐了下来。
宋辉坐到了他的对面,把案卷递给了方轶:“你看看案卷,我介绍下基本案情……”
六月份的时候,谢友和分给宋辉一个案子,这是一个贩独案,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去年年底的时候,一个叫侯燕娇的女人伙同一个叫贺详的男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携带400克HL因,从粤省到达本市,在本市四季大酒店611房间,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将海洛因卖给朱涌(同案被告人,已判刑)。
次日下午,朱涌指使何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他人贩卖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何源身上查获海洛因16.5克,从朱涌身上查获HL因2.5克,从谷茂宾馆611房间床铺下查获HL因220.6克。
随后,朱涌供述其携带的2.5克独品是从侯燕娇处买来的,但对于床铺下查获的220.6克HL因却拒不承认。
一个月后侯燕娇和贺详被抓,侯燕娇如实供述了贩独的事实,并称其将独品卖给朱涌时,称过重量是四百克。随后警方再次提审朱涌,后者不得不承认购买独品四百克的事实。
今年五月时,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将侯燕娇移送中院,并建议判处死刑。
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燕娇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虽然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侯燕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侯燕娇不服。
侯燕娇的家属从外省来到本市后,听闻方轶团队擅长刑事案件,便来到盛德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审的委托。案子被谢友和分给了宋辉。
宋辉在会见被告人和阅卷后,再次见了被告人家属,说明情况后,被告人家属心里明白,现如今只能死马当成活马医,试着看了。
宋辉见被告人家属执意委托,便为被告人侯燕娇起草了上诉状,上诉理由为:
一、公安人员只查获了220.6克海洛因,且无证据证明剩余独品已经被朱涌卖出,因此认定侯燕娇贩卖海洛因400克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且其供述前后矛盾,不排除诱供或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故一审判决认定侯燕娇贩卖海洛因四百克的证据不足。
二、侯燕娇是受粤省毒贩吕汇雇用贩卖独品,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三、侯燕娇虽系独品再犯,但其前科只贩卖过少量毒品,且判刑已逾9年,不属罪大恶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经审理,省高院认为,上诉人侯燕娇伙同同案被告人贺详共同贩卖海洛因400克,数量大,且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侯燕娇的作用略大于贺详。
关于侯燕娇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侯燕娇贩卖海洛因400克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侯燕娇供述,其与朱涌在四季大酒店611房间进行毒品交易时,朱涌对海洛因称重为400克。该供述与朱涌的供述一致。
朱涌还供述,其购得该宗毒品后即向他人卖出一百多克,故至案发时公安人员仅查获海洛因239.6克。
二审当庭播放了公安人员审讯侯燕娇的录像资料,证实侯燕娇供述其贩卖海洛因400克的事实时没有受到诱供和刑讯逼供。故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侯燕娇及其辩护人所提侯燕娇系受他人雇用贩卖毒品,属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侯燕娇归案后始终供认自己是在粤省从一个叫吕汇的男子手中购买发的独品,后携带到本市进行贩卖,与吕汇之间不存在共同贩卖行为,故不属于受雇用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从犯。
关于侯燕娇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侯燕娇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故对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