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罗达英携带斧头以抢夺为目的,进入银行,在被害人拿出现金放在柜台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罗达英将被害人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悉数抢走,后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达英携带凶器进入金融机构劫夺储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啥?建议死刑!罗达英的眼神立刻直了,虽然早就听里面的人给他说过,他有可能被判死刑,但他心里一直存有一丝侥幸,希望检察机关能网开一面,现在只能寄希望于法院了。
“被告人罗达英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我没有抢银行,我抢的是那女人的钱,我没抢银行……”罗达英的脑袋已经乱了,大脑一片空白。
“被告人罗达英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达英进入银行抢夺储蓄客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请法院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达英十五年有期徒刑。”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觉得有必要让双方再深入的发表下辩护意见,目前双方的辩护意见太过于肤浅,不利于合议庭评议案件。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发表一下两点意见:
一、本案涉及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银行两个情节,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种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银行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抢劫罪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型财产犯罪,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适用死刑,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
二、加重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认为,抢劫罪分为普通型抢劫罪(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与加重型抢劫罪(即具有八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部分)。
对于普通型抢劫罪应当以是否取得财物来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对于加重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包括:(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上述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是否具备上述八种加重情节,是加重犯成立的条件。因此,抢劫罪的加重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区分无既遂与未遂。
也就是说,不管被告人是否强行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只要抢劫行为具备了法定的加重情节,就符合了加重处罚的条件,即从重处罚的抢劫罪无未遂。
本案被告人罗达英进入银行抢劫储蓄客户巨额资金,同时触犯了抢劫银行和抢劫数额巨大两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且已经抢劫得手,是在逃走过程中被抓,其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应从重处罚,处以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啥情况啊!怎么还跟抢劫银行挂上钩了?方轶心中一惊,抢银行可是加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重罪”。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对检察员的意见比较满意,有这样的意见,至少判决书能多写几页。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不属抢劫银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强调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而不是客户。
被告人罗达英进入银行抢夺准备存款的客户的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解释的‘客户的资金’。理由如下:
从立法本意来讲,《刑法》之所以将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是为了突出打击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以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
案发之时,被害人进入银行,正在窗口准备办理储蓄业务,此时现金尚在客户手中,没有进入银行,客户与银行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故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对银行实施抢劫。
只有在被害人的现金已交付给银行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罗达英实施抢劫的行为才构成抢劫银行。
辩护人认为,上述解释中的‘客户的资金’应为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控制下的客户资金,不是本案中储蓄客户准备存入银行的现金。
二、加重型抢劫罪存在既遂与未遂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被加重处罚的抢劫罪仍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无论是劫取了财物,还是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又或是两者皆有,均属于既遂;如果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应属于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情节均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其中属于抢劫未遂的,应当结合《刑法》中未遂犯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从始至终未实施暴力行为,未曾伤害他人身体。
被告人罗达英乘被害人不备,抢走装有现金的密码箱,从表面上看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密码箱内现金的掌控。但是对于被告人罗达英来说,他并未逃出银行营业大厅,其并未实际控制、取得密码箱内的现金,而且案发之时被告人尚未跑出银行营业厅即被当场抓获,故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应属未遂。
三、《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遵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是相对于一般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言的。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该法条时应由轻到重,先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后是无期徒刑,最后是死刑。
因此,具有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抢劫行为也应遵循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刑期。在抢劫过程中是否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在量刑时应被充分考虑。
在本案中,被告人罗达英携带斧头抢夺,虽应按抢劫罪论处,具备加重处罚的情节(抢劫数额巨大),但被告人自始至终未使用暴力,也没有以暴力相威胁,未对他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且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我们建议对被告人罗达英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完毕。”方轶道。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方轶和周颖回到了律所。
“方律师,您太牛了,公诉人当庭提出罗达英‘抢劫银行’时,我一下就蒙了。没想到您立刻就反应过来了。”周颖一脸敬佩道。
“之前咱们谈案情时,你是不是没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看全?”方轶微笑道。
“嗯,我用到那条看那条,还真没多想。”周颖嘿嘿一笑道。
“律师的庭审反应是在长期的庭审中训练出来的,记住以后在法庭上公诉人提出自己不掌握的情况,千万别慌,一旦自乱阵脚,庭审的辩护效果肯定好不了。”方轶道。
“那应该怎么办?”周颖疑惑的问道。
“因地制宜,因情而定!”方轶神秘一笑道。
“这也太难了吧!”周颖苦着脸道。
“有些事只能意会不能言传,你要在庭审过程中不断的感悟,体会。我现在即便向你说了,你到时候心一乱也得忘了。
这跟行军打仗一样,学校里教授的东西再好,也是纸上谈兵,没上过战场(没出过庭)也白搭,战场(庭审)形势瞬息万变,到时候谁也帮不了你,只能靠你自己。明白了吧!”方轶道。
“哦,明白了,就是得在实战中磨砺,自己感悟,对吧!”周颖点头道。
“对!不过心里素质是第一位的,心里素质不行,扛不住压力,是办不了大案、重案的,当然也赚不到大钱。”方轶微笑道。
周颖点了点头。
“好啦,你准备下孙大林绑架案的材料,开庭前多做做准备。把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都打印出来带上。”方轶道。
“好嘞。”周颖答应一声出去了。
这段时间一直在忙法援的三个刑事案子,方轶只接了几个简单的会见,收入锐减。办案子是为了赚钱,改善生活,法援案子走量,只办几个肯定赚不到钱,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也让他比较郁闷。
就在他胡思乱想之时,门开了,万可法走了进来。
“好家伙,老僧入定似的,想什么呢?”万可法笑呵呵道。
“没什么,我琢磨着怎么蹭蹭你的好运,多赚点钱。”方轶一笑道。
“是不是觉得办法援的案子耽误你赚钱了?”万可法道。
“没有,绝对没有。这是谁在造谣啊,我严重谴责他们。”方轶故作一本正经道。
“小方啊,你跟老黄和马义学坏了!说谎话都不带脸红的。”万可法撇着嘴道:“给你一个立功赎罪的机会。”
“啥就立功赎罪啊!老万,你可不能冤枉我。”方轶争辩道。他不知道胖老头又在打什么鬼主意。
“少说没用的,钱文辞职了,你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律师,接替钱文的活儿。”万可法道。
自从钱文抑郁后,万可法便有了招聘律师的想法,但是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律师,所以团队将钱文的法援案子分给了团队里的其他律师,但这也只是权宜之计,不能长久。
律师们谁不想要肥活儿,对于法援这种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不感冒也很正常,时间一长大家肯定有意见。所以万可法建议大家内部推荐,解决法援律师的问题。
“只做法援案子?”方轶问道。
“以法援为主,在不耽误法援案子的情况下,可以做其他案子,不限制。”万可法道。
“我留意下,有合适的推荐给您。”方轶道。
几天后,罗达英的案子判下来了,方轶去中院领了刑事判决书。
中院认为,被告人罗达英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
辩护人方轶关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罗达英系将被害人的钱抢劫后在逃匿的时候被抓获的,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达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作案凶器斧头一把依法没收销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