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庄文婧,你的水果刀是哪来的?”审判长问道。
“是我去县里赶集时,从小摊上买的。”庄文婧道。
“什么时候买的?”审判长问道。
“有大约半年多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庄文婧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就相关事项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方轶看向被告席:“被告人庄文婧,周涛和邓刚闯进宿舍后,宿舍里的其他人有什么反应?”
“当时我们都被吓坏了,拽着被子,缩在床上,其他人也跟我一样,大家叫嚷着让他们出去。”庄文婧道。
“你们知不知道,周涛叫薛红出去干什么?”方轶问道。
“不知道。我只知道周涛喜欢薛红,但是薛红不同意跟他好。我当时觉得,周涛和邓刚喝了酒,半夜跑到我们宿舍,叫薛红出去,肯定没有好事。”庄文婧道。
“你怎么知道他们喝了酒?”方轶问道。
“当时我去推周涛,周涛浑身都是酒味,邓刚身上也有酒味。”庄文婧道。
“你与邓刚和周涛是否有矛盾?”方轶问道。
“没有矛盾。”庄文婧道。
“你为什么去救薛红?”方轶问道。
“因为我跟薛红平时关系挺好,她被周涛欺负,我不能看着不管。”庄文婧道。
“你为什么用刀扎邓刚?为什么不跑出去叫人?”方轶问道。
“当时邓刚突然向我冲过来,用哑铃砸我,我来不及跑,就下意识的用刀扎了他。”庄文婧道。
“当时邓刚要用哑铃砸你什么部位?”方轶问道。
“砸我头。”庄文婧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现在针对本案的定罪事实,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审判长道。
“第一份证据,周涛的证言。
证言内容为:案发当晚七时许,他与邓刚到山庄找薛红,被山庄的值班经理拦住。此后,二人在山庄外等到凌晨一点左右,待山庄的客人都走后,去了宿舍找薛红。
他们进入小院后,到了宿舍门前敲门叫薛红出来,被薛红拒绝了。此后周涛大怒,踹开了房门。之后周涛直接走到尹小红床铺前,叫她跟自己出去,但是薛红不肯。后来周涛掀开了薛红的被子,把她拉下床,两人厮打起来。
庄文婧见他殴打薛红,便起身下床拦阻,并与周涛相互拉扯,他把庄文婧的衣服拉破了。
后来他见到庄文婧拿出一把水果刀乱舞,便往后退。邓刚正好站在一旁,就冲上去帮他拦庄文婧。
随后,周涛看见邓刚用手捂着胸口倒下了。因为邓刚在他前面,背对着他,所以他没有看见庄文婧扎邓刚,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受的伤。
邓刚倒地后,他看到邓刚胸口在冒血,庄文婧手中的刀掉在了地上,她惊叫着跑了出去。之后,邓刚跑去找值班经理赵生,开车送邓刚去医院。
该份证据证明,案发之时,周涛并无侮辱庄文婧和薛红的想法,只是一时酒后冲动在揪扯中撕坏了二人的衣服。”检察员道。
“被告人庄文婧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者问道。
“没有异议。”庄文婧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有异议,根据公诉人提交的周涛证人证言,在该证言中,周涛说,因为薛红向山庄经理打小报告,导致他们被开除,所以他和邓刚心中都恨薛红。二人商议一起去山庄把薛红拉出来,教训下,并帮助周涛把生米做成熟饭,不怕她不从。
周涛作为本案的主要证人,其证言中没有提到邓刚如何用哑铃砸庄文婧,也没有提及庄文婧是如何用刀刺中邓刚这一关键事实,却说了他与邓刚如何密谋到山庄宿舍,实施报复行为的企图。
对这一有利于被告人庄文婧的证词,公诉人在宣读证人证言时却予以省略是不正确的,应当补充宣读。”方轶道。
“公诉人,请对周涛证言中二人密谋部分进行补充宣读。”审判长看过证词后,看向公诉人道。
两位检察员心里虽然不爽,但审判长发话了,也只能照做。他们知道周涛二人密谋部分如果宣读出来是对公诉人的指控相当不利的,所以才故意隐去没有宣读。
“第二份证据,薛红的证言。
证言内容为:案发当晚,七时许,周涛打电话给薛红询问他被山庄开除的事,并骂了薛红,让她到山庄大门口给自己道歉,薛红拒绝了。周涛告诉她,如果她不出来,他就进去找她,要她好看。
凌晨一点多,周涛和邓刚砸宿舍房门,让薛红出来,被她拒绝了。周涛一脚踹开了房门闯进宿舍,后面跟着邓刚。
周涛一把将她的被子抢走,随后将她拽下床,两人在揪扯过程中,周涛将她的睡衣和内衣都扯坏了,并踢了她四脚,抓着她头发往外拽。
此时,庄文婧从床上下来,从后面推了周涛一把,并劝阻他。但周涛不听,回手打了庄文婧一个大嘴巴,之后使劲拉扯庄文婧的睡衣前襟,把庄文婧的睡衣扯破,导致她春光外露。
薛红趁机躲在墙边,紧裹睡衣,再看向庄文婧时,只见她手里握着一把水果刀冲着周涛乱划。周涛躲闪不急,右臂被划了一刀。
此后,周涛往宿舍门口躲去。一旁的邓刚抄起地上的哑铃,冲庄文婧砸了过去,然后转身想往外跑,之后突然就倒下了,身体扭曲了几下,胸口渗出血来,地上被血染红了一片。
该份证言证明,被害人邓刚是被被告人庄文婧刺死的。”检察员道。
对于该份证言,庄文婧和方轶均无异议。审判长让公诉人继续举证。
“第三份证据,赵双的证言。
证言内容是:赵双与薛红、庄文婧同为山庄的服务生,并在同一宿舍居住。案发当日凌晨一点多,周涛敲宿舍门叫薛红开门,被薛红拒绝了。
随后邓刚和周涛踹开了宿舍的门,闯进了宿舍。周涛直接到薛红床边,两人没说几句便打起来了。庄文婧下床帮薛红打周涛。
此时邓刚从墙边抄起一个哑铃,向庄文婧冲过去。邓刚把哑铃扔出去后,就倒在了地上。庄文婧的睡衣被撕坏了,她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站在宿舍地上发愣,随后发出一声惊叫,跑出了宿舍。
该份证言证明,被害人邓刚是被庄文婧杀害。”检察员道。
庄文婧对该份证据认可,方轶也对该份证据认可。
“第四份证据,赵生的证言。
证言内容是:案发当天晚上七时许,他在山庄值班,邓刚和周涛要进去找薛红,正好被他碰到。
因山庄里有客人,二人又喝了酒,他怕出事便没让他们进去。凌晨二时三十分左右,周涛敲他的房间门,让他帮忙送邓刚去医院,此时他发现周涛的胳膊正在流血。
他跟着周涛到了宿舍,发现邓刚趴在宿舍内的地上,头冲外,地上有一大滩血,他与周涛一起将邓刚送到医院,并打电话报警。
该份证据证明,邓刚死于女生宿舍内,宿舍为第一案发现场。”检察员道。
接下来,检察员又出示了第五、六、七、八、九份证据。
第五份证据,尸体检验报告,证明邓刚系被锐器(单刃片刀)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场提取的白把水果刀可以致上述损伤。
第六份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为山庄女服务员宿舍。该宿舍室内地面上有片状及点状血迹。
第七份证据,公安机关报警记录,主要内容是:报警人赵生案发当日凌晨三时二十一分拨打“110”报警。
第八份证据,物证,重一千五百克的哑铃一个,上面有被害人指纹;刃长十二厘米、宽一点八厘米的水果刀一把,经检验上面残留的血迹系被害人的。
第九份证据,公安机关叙述抓获经过的书面材料一份,主要内容是:案发当日凌晨四时十分,庄文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上述证据庄文婧全部认可,方轶也没有提出异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庄文婧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被处罚。考虑到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建议对被告人庄文婧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庄文婧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不够成犯罪,我是为了救薛红,也是为了救我自己,当时我以为他们要害我们,所以才拿刀捅他……”庄文婧说到后面已经语无伦次了,审判长制止了她的自行辩护。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在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表示哀悼(死者为大,多说一句话,也许能避免出法院后被人拍板砖,旁听席上有不少死者家属,都眼睛跟刀子似的看着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庄文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周涛是本案的主要证人。在他的证言中虽然没有提及邓刚是如何用哑铃砸被告人庄文婧,又是如何被庄文婧用刀刺中的,但这一情节在庄文婧的供述和证人薛红和赵双的证言中均得到证实,而且物证哑铃上也有被害人的指纹。
纵观被告人庄文婧的供述和薛红、赵双、周涛的证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案发之时,被害人邓刚确实与周涛密谋进入山庄宿舍将薛红拖出,进行报复,并且邓刚企图趁机帮助周涛‘生米做成熟饭’,对薛红图谋不轨。其后,二人共同闯入了宿舍实施计划,企图将薛红拖出山庄,却被被告人庄文婧阻拦。为此,邓刚捡起了地上的哑铃并砸向阻止他们二人行动的庄文婧。
涉案山庄女员工宿舍,是山庄向内部女员工提供的休息和处理个人隐私事务的住所,未经许可闯入女工宿舍,已经严重侵犯了宿舍内女员工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周涛和被害人邓刚在凌晨一时左右闯入女工宿舍后,周涛对薛红进行殴打,并撕扯其睡衣,周涛的行为足以使宿舍内的四名山庄女员工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
在庄文婧阻止周涛的行为时,其受到了周涛的殴打,其睡衣也被撕破。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告人庄文婧使用自己的水果刀,将周涛的右上臂划伤并逼退他,保护了薛红和自己的人身安全。
此时,受到伤害的庄文婧用水果刀划伤闯入宿舍并实施侵害的周涛,其是对正在侵害的行为实施的防卫,且该防卫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该防卫为正当防卫。
案发之时正是夜深人静之时,被告人庄文婧处于孤立无援之地,又遭受了殴打和欺辱,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时,邓刚举起哑铃向其砸来,一个三斤重的哑铃砸到头上不死也得重伤。面对这种情况,庄文婧使用手中的刀子进行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所述,被告人庄文婧划伤周涛及刺死邓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完毕。”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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