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枫真的如密斯想的那般,是个狂妄到极点的自大狂吗?
不,当然不!
熟悉吴枫的人都知道。
吴枫这人吧.......特别苟!
.....................................................
四十分钟前,也就是约克自信满满的将最后的交易地点告知密斯的时候。
但是约克怎么也不会想到。
在他将交易地点告知密斯后,一群由吴枫不久前打造的升级版伪·创生暗兽,已经在帝江以及韩信的掩护下,偷渡到了约定地点的地下深处。
帝江为空间祖巫,也是吴枫来到最初宇宙后隐藏的底牌之一。
虽然在战斗上,这位暂时无法和这些拥有道术的顶尖天骄媲美。
可在这即使是领悟了空间本源也无法瞬移的暗星空间中。
帝江就是一个bug般的存在。
再加上韩信那几近于道的兵法,以及吴枫利用创生法则根据暗星规则打造的伪·暗兽。
如此多的谋划,成功将不可能的事变为了可能。
约克其实并没有犯错,高端的探测仪器他也有。
但他也绝不肯定预料到,会有一群能与暗星融为一体的创生暗兽偷偷来到了交易地点的下方。
而更苟的是,在这些改造版暗兽的身体中,还隐藏着一只只洋溢着阴险笑容的天启地精。
偷梁换柱,暗度陈仓。cuxi.org 猪猪小说网
其实从一开始,所有的一切都被吴枫牢牢掌控着。
至于约克提前设置在此地的诸多魔法节点。
不好意思,除了表面的空壳外。
所有的一切都是假象。
约克在战斗中偷偷渗入地下的魔力,不过是白费力气罢了。
但你以为吴枫的算计仅限于此,那你就太小看吴枫了。
对付阴险的家伙,吴枫的原则只有一个,那就是比他更阴险。
......................................................
地下,连探测仪器根本无法探测到的距离。
在伪·暗兽偷偷将所有魔法节点破坏后,一个个新的节点出现在了原有的位置上。
不过这次的节点不再是魔法阵的节点,而是剑阵的节点。
在道的理解上,法阵还是剑阵,皆属同源!
同样的,给一位剑修足够的时间,也可以打造出一座让人绝望的剑阵。.
吴枫之前拜托多宝设计的十万大山就是这个原理,十万大山也算是一种简略版,可以快速搭建的剑阵之基。
而这次,吴枫明显想搞个大的,所以每一只伪·暗兽体内,除了一只负责搭建节点的天启地精外,还盘坐着一位位气质出尘的洪荒修士。
而这些人有着一个明显的特点,内敛中充斥着难以遮掩的锋芒。
没错,这些人都是剑修。
不多,才不到一千人,但却是洪荒神国中最顶尖的那一批。
在洪荒神国中,这些人的身份不是剑宗之主就是太上长老,每一位的境界都在巅峰主神到光耀境之间。
这就是吴枫下令大兴剑道后的成果。
有他们在,在加上天启地精巧夺天工的基建手法。
这座剑阵的威力,将超出所有人的想象!
........................................................
大地之上,战斗还在继续。
面对缓步走来的吴枫。
向乾,向御两兄弟不但没退,反而迎面而上。
常年在军伍形成的战斗本能,加上两兄弟近千年的默契。让他们互相配合下的实力发挥到了极致。
此刻,向御挡在哥哥身前,浑身上下被一层土黄色的光晕尽数覆盖,一座通体金黄的小塔虚影也由此具现而出。
而在向御身后,向乾手中也出现了一个虚影,是一柄被金光侵染的长矛。
从气息上看,这是两件进度比酆碑天碑快得多,已经无限接近源器层次的造化神器。
大家族子嗣,怎么可能没点底牌。
金塔主防,与向御的法则道术地御极为契合,直接让其防御力提升了不止一个层级。
金矛主攻,与向乾的法则道术天击完美融合,攻伐之力已经无限逼近顶尖道术的层次。
难怪约克愿意付出王兽心核请两人帮忙的原因,这两位的实力的确值这个价。
可面对如此威势的向氏兄弟,吴枫自信的眼神中却没有半点动摇。
恐怖的剑意再次从其手中爆发,一尊栩栩如生的血色狂龙出现在了吴枫身后。
这是杀戮剑种在蜕变为顶尖道术后,吴枫第一次全力施为。
让人惊惧的气势,仿若要将世间的生灵尽数屠灭。
下一秒,天衍剑被吴枫高高举起。
恐怖的龙吟响彻云霄。
也就是此时,向氏兄弟通过半步源器凝聚的攻防道术也蓄势到了极致。
一柄金色的长矛划破云霄,直冲血色龙影的眉心。
而就在吴枫即将挥剑而下的刹那,已经将金色小塔矗立在大地上的向御突然单膝跪地,双掌猛然下落。
顷刻间,持剑而立的吴枫仿若雷击。
九朵青莲不知为何具现而出。
而在青莲具现的一瞬间,向御的脸色猛然大变。
其脸色也由金变白,显然受到了不轻的反噬。
吴枫差点忘了,向御的融合道术不光只是守护,还有大地之道。
这一道术用来偷袭的确不差。
不过在青莲的守护下,同样只是无用之功罢了。
而此时,金色长矛已经尽在眼前,吴枫也不再犹豫,一剑挥下。
血色巨龙直冲金色长矛而去。
“轰!”
剧烈的爆炸声响彻于天地之间。
支离破碎的空间中,隐隐可以看见一尊微微涣散的金色高塔,以及那个从始至终未挪动半步的孤傲身影。
.......................................................
.......................................................